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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流程

2023-07-01    

政府审计程序

政府审计程序是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从开始到结束的审计工作步骤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五章的规定,政府审计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审计法》中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是政府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一、准备阶段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年度)对需要审计的事项所做的具体规划。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由于审计的范围广、单位多、内容复杂多样、时间有限,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在国民经济中的监督作用,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对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以指导、控制和促进审计工作。

2.确定被审计单位

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确定相应的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上级交办或其他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可对原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请审计机关批准执行。

3.组织审计力量

实施项目审计就需要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是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组织形式,至少要3人以上。其具体职责是: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审计报告、审计事项的立卷归档、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4.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组按照每一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制定的实施审计项目的具体工作安排,是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化。它对于明确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明确审计责任、合理组织和协调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方式、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的组成和分工、审计实施步骤等。在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使审计工作方案能够切合实际。

二、实施阶段

1.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依据和证明。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机关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审计组成员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要求等。

2.实施审计

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始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进驻后的第一项工作是通过召开“见面会”,与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会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时间等,已取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员工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有关情况介绍,协商、确定有关审计事宜,如确定与审计组的联络人员,确定并公布接待来访的地点、时间等。

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具体审计之前,审计组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尤其要重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和评价,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和内部控制可信赖程度,适当修改和补充审计方案。按修改后的审计方案,审计组就可以分头实施审计方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搜集审计证据,并认真做审计记录,即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出审计结论的书面文件,是审计组向其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内部工作文书。一般来说,凡是审计机关正式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均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概况说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审计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等等。

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组讨论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要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法律之所以要做出这一规定,一是通过让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内容,对不妥之处加以指正,来完善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二是为了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执法的严肃性。

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果属于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如果属于审计报告中的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错误的,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核实,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作其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三、终结阶段

1.审定审计报告

派出审计机关要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审定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理,作出最后判断,形成最终评价的过程。审定审计报告,是《审计法》中所规定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审计报告的审定,可使审计工作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

审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事项的事实是否清楚;搜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充分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提出的审计意见是否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对查出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是否进行了认真研究;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2.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作出的,发给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单位,对审计事项表达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的行政法律文书。《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可见,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两种审计文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过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如果未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需要进行经济处理、处罚的,则只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作出结论,进行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经济处理、处罚的,则需作出审计决定。

3.进行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是指在审计决定发出后的规定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实行后续审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保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通过后续审计可验证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后续审计不是每个审计项目必须的步骤。一般而言,问题较多、性质严重而且审计决定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得到贯彻执行的项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的范围取决于审计决定的内容,即要根据审计决定,审阅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逐项检查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撰写后续审计报告,报送派出审计机关、并将有关资料存入审计档案。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当然,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受理审计行政复议

审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审计争议的活动。审计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计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享有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计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组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按照一定的要求归类、装订、立卷,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审计项目的过程及结果,对今后审计案情的查考以及审计理论、教学的研究可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文章来源: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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