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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事项名称
(一)行政处罚类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类
1.违规行为制止;
2.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
(三)行政检查类
1.财政预决算审计;
2.行政事业审计;
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4.金融审计;
5.企业审计;
6.社会保障审计;
7.外资运用审计;
8.经济责任审计;
9.专项审计调查;
10.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1.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12.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13.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二、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8.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办机构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相关科室承办。
四、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一般的审计项目要履行以下基本的审计程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代拟稿、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报告。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代拟稿,业务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
4.法规审理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五、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357-2688323。
六、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七、救济渠道
1.如果对临汾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对临汾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临汾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
办公室电话:0357-268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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